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律师评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作者:张春辉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5日
 
北京律师评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代理了数起北京地区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多半涉及培训机构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不佳,导致接受一方退学退费,然后双方因是否继续履行、是否退费发生争执,最终引发诉讼。列举以下三起案例,以便培训机构、学生及家长参考学习,以便各方加强合同意识,诚信履行,共促和谐。其中一起为课外小提琴培训,因培训机构无资质、教师无资质,培训水平差引发的学生退费纠纷,一起为音乐留学教育培训,因教学机构教学质量差、授课教师不负责任,引发解除合同、退费的纠纷,还有一起为参加国际空姐培训、培训机构虚假宣传,未采用纯外语教学,引发一方退学、退费的纠纷。
案例一:参加课外小提琴培训,无书面合同、无收据。
1、原告:某小学生  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   
2、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小提琴培训费X元;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退回培训费的利息(以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7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起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在培训期间,被告培训老师极其不稳定,先后更换了几个培训老师,对孩子的学习产生了严重影响。无专业资质的培训老师。原告发现发现被告提供的小提琴考级培训老师对小提琴考级事宜不熟悉,不专业,无培训儿童小提琴考级的经验、对考级教材不熟悉。甚至连考级教材都需要原告自行购买后提交复印件给培训老师练习使用。原告家长无奈向被告提出了退学,并要求退还未上课的培训费。此后原告未再继续接受培训,双方解除了教育培训关系,但被告以学校的制度等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未上课的小提琴培训费。
被告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某儿童教育”培训机构的身份,无合法注册培训学校,未在教育部门备案从事教育中介服务,又超越工商登记的范围进行营业,不出示证照、不开具发票,培训师资专业水平差,无任何小提琴考级培训能力,严重耽误原告学习。
4、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教育培训合同是指教育者交纳学习培训费到学校等培训机构接受教育,二者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被告收取了原告的相关费用,亦为原告提供了学习地点、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教学与管理,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协议,根据上述事实可认定双方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此被告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被告因此取得的原告所交的辅导费用,应予返还。判决:返还原告交纳的培训费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5、主办律师(北京-张春辉律师)办案体会:本案未签订合同,且未开具收据或者发票,举证困难。通过电话录音、汇款凭据,结合庭审被告答辩的意见,最终原告案件胜诉。本案最早通过教委投诉、消协投诉、工商所调解,均因教育机构一方不配合,最终由法院诉讼解决。
案例二:参加音乐出国留学培训,有合同、有收据。
1、原告:大学毕业生  被告:某教育公司
2、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判令被告退还音乐培训费X元以及X元留学协议订金;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起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出国需要进行音乐培训,与被告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培训时间为16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X元的培训费用以及X元的留学协议订金。原告在参加被告组织培训的第一天发现授课老师利用上课时间大概二十分钟进行点餐吃饭,第二天培训课时没有达到要求且授课老师在上课时间睡觉、玩手机。原告与被告沟通无果后遂不再参加剩余培训课程。原告认为,被告的师资力量以及教师工作情况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中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能达到被告向原告所承诺的培训质量,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
4、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培训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培训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原告主张被告授课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但对此并未充分举证。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双方继续合作的基础已经丧失,而服务合同本身不适合强制履行。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应予解除。服务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的费用应予退还。本院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酌情确定被告应退还的培训费用。另,服务合同解除后,原告留学的服务合同目的亦不能实现,其所交的留学服务订金应一并退还。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被告退还原告音乐培训费X元以及X元留学协议订金。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5、主办律师办案体会:本案签有合同,但因原告难以充分举证证明被告的授课质量问题,因此法院并未采纳关于被告授课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办案律师关于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不宜继续强制履行的观点,被法院采纳。因此,一旦发生纷争,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受教育一方提出退学,也是一种止损行为。法院将退还未上课的部分费用。
案例三:参加国际空乘(空姐)培训,有合同、有发票。
1、原告:大学毕业生  被告:某培训中心
2、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于XXX日解除;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X元、教材费X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退回培训费、教材费的利息(以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XXX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起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人介绍认识了某航空培训部负责人,根据其介绍:某机构从事航空企业人员职业能力培养,国际空乘培训班纯外教英语浸泡式教学,保就业保上机,就业不了全额退款。原告于赴被告处参加“国际空乘培训保送班”招生面试,后被告知面试通过。双方签订《空乘培训辅助就业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就业培训指导服务,原告注册被告“国际空乘就业能力培训”课程,培训期为X个月,原告同时享受由被告提供的辅助就业服务,被告履行义务至原告就业成功。原告交纳被告培训费、服装费和教材费。原告进入北京市某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上课,接受纯外教英语浸泡式教学准空乘培训。入学后,原告发现教学质量太差,被告方招生存在虚假宣传。尤其自XX日开始英语授课老师系并非外教。此后,原告多次找学校、被告相关人员要求根据约定提供培训,但被告方并未改正。原告在停课几天后选择退学,正式向被告提出了书面退学申请,此后离开了学校。
4、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其网站上明确具体说明该培训班为“全外教授课”、“浸泡式全英语授课”,应视为培训协议的组成部分,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履行。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培训成为一名合格的国际空乘人员,因此接受被告提供的“全外教授课”、“浸泡式全英语授课”是其订立合同的核心追求,被告理应在语言教学中全面履行自身承诺。但在一个多月的授课时间内,竟从415日到422日期间就未安排外教进行教学,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且属无法实现合同订立目的的违约行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在扣除实际培训期间的培训费后,将剩余培训费退还给原告。原告主张支付逾期退还培训费的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对违约和合同解除一直存在争议,且双方并无支付逾期退还费用利息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X协议于XXX日解除;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双方调解。
5、律师办案体会:本案原告的目的就是当空姐,经过经人介绍,花费巨额费用想实现当空姐的梦想。协议对退学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对原告不利。本案关键点在于,如何证明被告有违约。律师通过被告的官网、微博等寻找被告外教授课承诺的证据,结合被告自身提供证据的漏洞,并大量查阅资料,阐述关于“浸泡式英语教学”“纯外教授课”的理解,最终法院采纳原告方的观点。